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

关于电子税务局【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等功能升级的通知(2023年1月31日)

发布时间:2023-01-31 17:58:00   作者:江苏税务

尊敬的纳税人:

电子税务局于2023年1月31日18:00-2023年1月31日21:00对电子税务局dzswj-20230131001版本进行升级。

 

电子税务局dzswj-20230131001补丁内容:

1、调整《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查账征收,核定征收预缴申报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2、优化《增值税申报(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后,申报属期年度大于2023年度不可以继续抵减。

3、优化《地方各项基金费申报表(工会经费)申报》自属期2023年起关闭工会经费申报表优惠。

4、修复《房产交易申报》存量房缴款功能异常。

5、优化《制度性留抵退税》功能:新增退税企业类型和企业划型的监控,企业划型为微型的,退税企业类型可以为微型企业、特定行业、一般企业;企业划型为小型的,退税企业类型可以为小型企业、特定行业、一般企业。不符合要求则提示:“您勾选的退税企业类型与企业划型不符,请重新核对后提交。”

6、优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功能:

   “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模块修改:

   (1)将“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模块名称变更为“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声明申请”

   (2)适用政策年度支持选择2023年 。

   (3)当适用政策年度为2023时,“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声明申请”功能的加计抵减率为“10%”。

   (4)对于2023年的10%的加计抵减声明,按新《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表单中的行业带出选择。

   (5)对于2023年的加计抵减声明,按新的《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表单显示及打印。

   (6)相关加计抵减政策的提示语中加计抵减15%的提示内容,对于2023年度的加计抵减声明,需要按调整后10%政策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申请”模块修改:

   (1)将“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申请”模块名称变更为“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声明申请”。

   (2)适用政策年度支持选择2023年 。

   (3)当适用政策年度为2023时,“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声明申请”功能的加计抵减率为“5%”。

   (4)对于2023年的5%的加计抵减声明,按新的《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表单中的行业选择。

   (5)对于2023年的加计抵减声明,按新的《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表单显示及打印。

   (6)相关加计抵减政策的提示语中加计抵减10%的提示内容,对于2023年度的加计抵减声明,需要按调整后5%政策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7、修复《开具税收完税(费)证明》金额合计转大写超过9位数字转换错误问题。

8、修复《自然人邮寄代开劳务费普通发票》写入核心征管“备注”内容不正确问题。

9、优化《发票票种、用票量核定及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功能:退回流程点击“再次申请”时增加约谈功能。(盐城盐都区试点)。

10、优化《邮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邮寄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申请》《自然人邮寄代开劳务费普通发票》《自然人邮寄代开房租发票》功能:增加“代开发票事项约谈说明”采集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