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

关于电子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等功能升级的通知(2023年2月7日)

发布时间:2023-02-07 17:57:00   作者:江苏税务

尊敬的纳税人:

电子税务局于2023年2月7日18:00-2023年2月7日21:00对电子税务局dzswj-20230207001版本进行升级。

 

电子税务局dzswj-20230207001补丁内容:

1、修复《增值税预缴申报》一般纳税人时销售不动产项目栏次税额计算规则。

2、修复《印花税税源采集》按次申报税款所属期起止选择无法选择2023年1月31日的校验。

3、修复《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应纳税额未减去六税两费减免的问题。

4、优化《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功能:取消同时输入缴(退)款日期起止两个时间并且两个时间为同一年度时,入退库日期跨度超过3个月的监控提示。 

5、优化《增量房采集》功能:根据纳税人信息采集过程中选择的房屋套次,决定附报资料“婚姻状况证明”是否必报。

6、优化《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功能:

(1)对原内容“减免的起始/终止月份:自行选择,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超出①2020-01-01至2021-06-30、2022-01-01至2022-12-31(南京、扬州除外)②2020-01-01至2021-09-30、2022-01-01至2022-12-31(南京)③2020-01-01至2022-12-31(扬州);零售、仓储行业纳税人不得超出2022-01-01至2022-12-31”,将其中的“2022-12-31”全部修改为“2023-06-30”。

(2)将系统即时推送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困难减免核准通知)中的所有“2022年12月31日”均修改为“2023年6月30日”。

(3)对核验提醒进行修改。

7、优化《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声明申请》:保存时增加页面必填项校验。

         8、优化《发票领用》功能:审核结束的流程增加到消息中心查看审核意见的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