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等涉税服务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和电子发票。
二、纳税人使用电子发票可以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也可以选择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技术方案和管理方案应报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已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电子发票系统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发布电子发票系统数据接口规范,供纳税人免费使用。
纳税人选择使用第三方平台的,可在省税务局备案的第三方平台中自愿选择。目前,已在省税务局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详见《江苏省第一批已备案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名单(排名不分先后)》(江苏省税务局网站和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均有公示)。
三、在省税务局已备案的上述第三方平台承诺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不强制纳税人购买增值服务,不将基础服务混入增值服务一并打包收取费用,对增值服务项目做到明码标价。
四、对第三方服务商提供的收费服务(不包括基础服务),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并与第三方服务商就服务具体内容、事项、收费情况等签订合同协议。
五、纳税人在电子发票、网上涉税软件使用过程中,如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存在乱收费行为或者第三方服务商违反自愿原则强制纳税人购买收费服务情况的,请拨打12366;如税务干部存在违规干预纳税人选择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强制纳税人购买收费服务的,请拨打025-83324220。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19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