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增值税税控服务单位涉税服务的监督管理,现将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具备增值税税控系统使用资格的纳税人,可自愿、自主选择以下税控服务单位(排名不分先后):航天信息有限公司、江苏百旺金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中润四方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擎天科技有限公司和江苏紫金万成自动化控制有限公司及所属机构,签署《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协议》,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技术维护费,自愿选派人员参加免费的增值税税控系统操作培训。
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243号)规定:金税盘每个200元,税控盘每个200元,报税盘(非必需的专用设备,纳税人可根据需要确定是否购买)每个100元,技术维护费每户每年每套280元,对使用两套以上(含两套)税控设备的纳税人,从第二套起减半收取技术维护服务费用。
三、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和每年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的规定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四、增值税税控系统所需通用设备(台式计算机或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由纳税人自行选择购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税务机关名义,或以专用设备兼容性等任何借口向纳税人强行销售通用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不得将通用设备混入专用设备打包收取费用。
五、除技术维护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税务机关名义,或以提供额外服务项目为借口,向纳税人强行收取会员费、培训费、技术开发费、信息费等服务费用,不得将其他收费混入技术维护费打包收取费用。
六、税控服务单位应按《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协议》的服务承诺提供技术维护服务,不得一次性收取1年以上的技术维护费。纳税人可在签署的《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协议》到期后,自主重新选择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重新签署《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协议》。
七、纳税人发现税控服务单位存在多收费、乱收费、强制收费、捆绑收费及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请拨打12366,也可向以下部门投诉举报: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投诉举报电话:
航天信息全国服务监督电话:4008106116
国家信息安全中心监督电话: 4006112366